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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5〕21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教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的批复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5〕218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5-11-2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5-11-23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洞头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教龄能否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职工原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 如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当时未经批准转为公办教师或未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职工的,在民办幼教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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