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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关于精减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子女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4-02-02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2-02-0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精简职工随迁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可否计算连续工龄的请示》(杭劳社险[2004]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63)中简字96号、原劳动部(64)中劳薪字第31号、(65)中劳薪字第171号和原省劳动局(64)劳薪字第262号等文件规定,精减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以后,其退职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目前,国家和省尚未规定精减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子女回乡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据此,精减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子女回乡在农村劳动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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