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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5〕116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制企业特殊工种问题的批复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5〕116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5-06-28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5-06-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临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转为股份制或私营企业后其职工能否继续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的请示》(临人劳保〔2005〕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劳社老〔2002〕61号文件规定,因转制、兼并、合资或改变隶属关系的,职工从事的原工种岗位、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为此,你县原国有企业及县以上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继续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符合条件的仍可执行提前退休政策。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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