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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老〔2006〕164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浙劳社老〔2006〕164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6-11-1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6-11-1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最近,各地在贯彻执行浙劳社老【2006】118号文件时,要求对退休前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对象作进一步明确。根据各地的意见,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6】54号)规定,凡1986年1月24日至1989年上半年从专业技术岗位上退休的人员,退休后在本单位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时被补行确定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退休后补行确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列入200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倾斜增发对象。本单位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时间,由各市、县人事部门确认。

二、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已经市以上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向省有关部门推荐,报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因报批环节、审批周期影响,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经省有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按浙劳社老【2006】1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普调的基础上再增发基本养老金。符合上述情况,获得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亦可参照本款精神执行。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的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调整范围和对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今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的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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