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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09〕14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离休干部待遇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09〕146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 发文日期: 2009-10-1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9-10-1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省社保中心:

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纪发【2009】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参照机关的办法增发省属企业和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的待遇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遇补贴标准

参加省社保中心组织的离休费保障机制的离休人员,待遇补贴统一执行省级机关同职级在职人员实际平均发放水平的90%。

未参加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在杭省属企业离休人员,有主管部门的,参照主管部门机关离休人员的待遇确定;无主管部门的,参照省级机关同职级在职人员实际平均发放水平的90%。

非在杭省属企业和未参加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原行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待遇补贴标准按《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字【2009】105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待遇补贴发放

参加省社保中心组织的离休费保障机制的离休人员,其原离休费保障项目,除护理费、交通费外,统一归并为待遇补贴,由省社保中心统一发放。具体标准见附件。

非在杭省属企业已参加所在地离休费保障机制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未参加离休费保障机制的离休人员,由离休人员所在地按规定标准均衡发放。

三、关于待遇补贴经费

凡参加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待遇补贴经费从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中列支。

未参加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关于本次离休费保障资金的筹措

本次新增待遇所需资金的筹措,参加省社保中心组织的离休费保障机制的,比照浙劳社老【2008】115号文件规定,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离休人员所在单位2009年还需缴纳人均25400元。单位缴纳部分须在11月底前到位。具体缴费办法按折劳社医【2002】52号文件执行。

非在杭省属企业离休人员参加单位所在地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因本次增发补贴离休费保障经efi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仍按浙财社字【2004】27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离休人员你待遇补贴标准表(不下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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