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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0〕21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阅读量:23

  •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0〕212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0-07-1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0-07-19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行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2010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按照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现就2010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退休(退职)的人员,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95%封顶。

二、为妥善解决2010年当年退休(退职)的人员与2009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2010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可在新老办法对比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加过渡性调节金。各市(含所辖县、市、区)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额度确定如下:杭州、宁波、嘉兴、湖州4市及省本级为35元;温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7市为40元。

三、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09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09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按当地2009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计发的最低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于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水平予以补足。当地2009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离退休(退职)人员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09年度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如符合《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

四、首次参保缴费时间在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参保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视同缴费的年限,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视同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五、按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可以享受相关待遇的已退休人员,其待遇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重新核定。新核定的待遇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待遇不予追补。

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和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及本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2010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工作,确保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平稳合理衔接。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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