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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7〕57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退职工在其他企业发生工伤死亡后劳保待遇问题的复函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6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7〕57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7-04-0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7-04-0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巨化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退养职工退养期间在其他企业发生工伤死亡后是否可再享受劳动保险有关待遇的请示》(巨化[200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务院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因病死亡或非因公死亡,企业应对其遗属实施劳保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已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不能同时享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社会保险待遇。你公司职工在内退期间,未经你单位同意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因工死亡,并由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了工伤死亡死亡待遇,因此,不能在你单位继续享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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