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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02-02-02
  • 类别: 残保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2-02-0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解决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困难,规范特困人员补助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经研究,现将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省直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中,因身患重病和天灾等其他特殊原因给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个人自付医药费1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可给予补助。对由工作人员赡养或抚养的直系血亲因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特困补助原则上每人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在同等困难情况下,对工作年限长、工作表现突出的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补助标准
(一)对身患绝症,因治疗等原因自付医药费用在2万元以上,给生活造成重大困难的,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对因身患慢性疾病久治不愈,请长病假或当年因伤病等原因造成个人负担1?2万元的,给予1000?2000元的补助。
(二)对由工作人员赡养或抚养的直系血亲(配偶、父母、子女)因特殊原因造成当年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可给予500?1000元的补助。
三、补助办法
(一)各单位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对照上述条件,提出申请函并填写特困补助申请表,于每年9月底以前报省人事厅。
(二)省人事厅对照上述条件并结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同意补助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领取补助费并转交给享受特殊困难补助的工作人员。
(三)省人事厅将特殊困难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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