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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24〕5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3

  •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24〕5号
  • 发文单位: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 发文日期: 2024-01-22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0元调整为3145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25元调整为2645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90元调整为  24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50元调整为1505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70元提高到1320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本次调整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4年1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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