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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关于原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养老待遇问题的批复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3-03-0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3-03-0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刑满释放的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政策的请示》(杭劳社险(2003)2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待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对1997年12月31日前被判刑的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退休人员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并收回其退休证,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发给。生活费标准可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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