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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省级】政策##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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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区)党委老干部局、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过程中,对企业离休干部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发放问题不甚明确。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凡按浙劳险[1994]120号、121号文件规定增发离退休金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如符合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从1993年度起,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计入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基数。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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