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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8〕116号 宁夏人社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8〕116号
  • 发文单位: 宁夏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8-11-15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11-15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更好地引导企业合 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我 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区201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2018年度全区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3%;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2. 5%。

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 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按照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建立正常的年度工资增长机制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 幅度时应围绕工资增长基准线,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 基准线和上线(预警线)区间内安排企业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 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 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必 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 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已经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参照工资指 导线进行平等协商,发挥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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