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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劳社厅发〔2007〕156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晋劳社厅发〔2007〕156号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7-12-28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08-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从 2008年1月1日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批。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其《职业介绍许可证》至 2007年 12月 31日作废。要求继续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职业介绍许可。

三、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就业促进法》实施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脱钩手续。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各有关企业设立的劳务公司应 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脱钩手续。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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