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沪人社养发〔2011〕56号 上海人社局 关于2011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B类【省级】政策##基本养老金#

阅读量:28

  • 发文字号: 沪人社养发〔2011〕56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1-09-2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1-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就2011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基本养老金;再按其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的记账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