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21年8月1日起开始征收,为了做好用人单位2021年申报2020年度在岗残疾职工核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核定并缴纳。
二、符合《厦门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条件的用人单位,须于2021年5月31日前申请办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符合《厦门市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实施细则》条件的用人单位,须于2021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