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工作,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17]1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发〔2016〕[2016]892号),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减免(缓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减免(缓缴)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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