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沪人社综发〔2014〕25号 上海人社局 关于201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沪人社综发〔2014〕25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4-07-01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4-07-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区县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
 现就201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经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工资水平等情况,201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
 (一)平均线为12%。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其中,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可参照平均线以下水平增长工资。
 (二)上线为16%。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并且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
 (三)下线为5%。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生产经营困难、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低于下线。
 二、实施意见
 (一)应当建立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二)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三)应当妥善处理好高管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企业高管的工资增长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四)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推动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既促进企业的发展,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4年7月1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