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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8〕51号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增加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8〕5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 发文日期: 2008-03-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8-03-3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适当提高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4月1日起,增加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资金。现通知如下:

  2008年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部分,由按原个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统一调整为按2007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的2%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以及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沪医保(2008)4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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