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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7〕206号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7〕206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7-11-2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7-11-23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了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与少儿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现通知如下:

  凡国家正式录取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在9月1日至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有效证件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办理手续,取得有效证件后,由医保部门或院校按规定结算。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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