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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7〕102号 上海市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有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7〕102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7-06-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7-06-2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根据市医保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7〕10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市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9),按照“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待遇选择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现就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残保)后,已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重残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残人员,以及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重残人员,不纳入残保覆盖范围。

二、享受少儿学生医疗保障、老年遗属医疗保障和高龄老人医疗保障的重残人员,可按《试行意见》规定申请纳入残保,原医疗保障待遇不再享受。

三、参加自由职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小城镇医疗保险的重残人员,可按《试行意见》规定申请纳入残保,原医疗保障待遇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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