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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7〕10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7〕10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7-06-0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为了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制度,为妥善解决本市城镇重残无医疗保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现就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人员(以下简称重残无保人员)。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市医保局负责重残无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的管理工作;市残联负责重残无保人员参保资格认定和重残无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统一筹集的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相关复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重残无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的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三分之二由市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筹集,三分之一由市民政局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筹集。今后筹资水平随资金平衡情况作相应调整。

  上述资金由市残联统一筹集后,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四、保障待遇

  重残无保人员自参保资格被确认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其中:门急诊医疗发生的费用,由保障资金报销50%;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保障资金报销7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就医管理

  ㈠ 重残无保人员的参保资格经市残联、市民政局确认后,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就医凭证。

  ㈡ 重残无保人员持就医凭证在本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㈢ 重残无保人员在本市或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发生的费用,保障资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㈣ 重残无保人员在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就医关系转移申请,经核准后,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障资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六、医疗费报销

  重残无保人员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后,凭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相关病史和转诊凭证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七、补充医疗保障

  以区县残联为单位建立重残人员大病、重病医疗帮困专项资金,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资,由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担,对自负高额医疗费有特殊困难的城镇重残人员提供医疗帮困。

  八、其他

  ㈠ 重残无保人员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管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按比例分类自负办法。

  ㈡ 重残无保人员享受本试行意见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后,原享受家属劳保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

  ㈢ 重残无保人员享受本试行意见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㈣ 本试行意见的操作细则,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㈤ 本试行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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