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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总保〔2001〕61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推出《上海市退休人员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的意见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沪工总保〔2001〕6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总工会
  • 发文日期: 2001-03-0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1-03-0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退管会: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来,广大退休职工也纷纷要求加入市总工会组织的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根据市政府“切实落实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措施”的精神,上海市总工会决定推出《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退休互助医保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的具体内容
  《退休互助医保计划》本着个人自愿、工会组织、团体参加的原则,由退休职工个人缴费,社会各界资助,政府补贴支持来筹措建立。
  对退休时间早、年龄比较大、收入比较低的老人,由退休职工本人或动员子女们为老人出一点;倡导对退休职工多一份关爱,为退休职工解一份忧愁,帮退休职工办一件实事,由工会、退管会(或企事业单位)帮一点;由于该计划参保对象年龄大、体弱多病,医药费支出大,基金运作初期由政府有关部门、市总工会、社会福利彩票筹集委员会贴一部分,保证计划的正常运转。
  各级工会、退管会要广泛宣传、积极发动,力争使绝大多数退休职工参加《退休互助医保计划》。
  保障期限:一年为一期
  保障水平:按测算每人每年应缴费80元,考虑到退休职工收入较低,现参加这项互助保障计划一般每人每年按50元缴费,差额部分通过社会多渠道筹措补贴。
  保障范围:(1)住院治疗;(2)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3)门诊大病(特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治疗;(4)家庭病床治疗。
  保障责任:(1)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2)由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3)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按个人自负部分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4)在保障期内,无给付次数限制,累计最高给付4万元。

二、具体操作:
  1、上海市总工会印发关于推出《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
  2、由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这项工作,三月份宣传发动,四、五月份基本完成动员组织退休职工加入保障计划的任务。
  3、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具体负责方案的制定、操作,并与退管办共同负责具体的组织工作。

上海市总工会
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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