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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民优发〔2002〕7号 上海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本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护理费补贴#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沪民优发〔2002〕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02-06-07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2-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关于提高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民优[1993]4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护理费新标准计算基数为1485元。具体各等级护理费标准计发及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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