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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省级】政策##护理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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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关于提高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民优[1993]4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护理费新标准计算基数为1485元。具体各等级护理费标准计发及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二OO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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