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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2002〕128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

#B类【省级】政策##流动人员档案#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沪人〔2002〕128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2-10-28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2-10-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事局、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为完善本市人才流动社会服务体系,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网络化体系建设,现就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标准的制定,标准化服务业务的推广和指导。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分中心。

二、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平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统一使用人事代理综合服务系统,实行一点受理、多点提供有效服务模式。该系统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和分中心设置独立的数据库服务器,通过统一的软件,按照各自权限实现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

三、设置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信息项。基本信息项包括“委托单位资料”、“个人基本资料”和“人事档案资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按照《人事代理综合服务系统信息资料录入规范》的有关标准,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四、制定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收集、鉴别归档、查阅、保密保管、检查核对等制度,确保人事档案信息的统一性、准确性、保密性、完整性,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流程。统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查阅、库房管理以及人事证明出具等工作流程,规范各项业务工作。

六、使用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登记簿。登记簿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总名册》、《查阅档案材料登记簿》、《接收档案材料登记簿》、《转递档案材料登记簿》、《销毁材料登记簿》、《死亡人员档案登记簿》以及《无头档案登记簿》等。

七、统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收费标准。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八、配备规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设施。落实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三分开”(办公用房、阅览室和档案库房分开)和“六防”(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蛀、防紫外线),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完整。

附件1-1《〈人事代理综合服务系统〉信息资料录入规范》

附件1-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设施统一规范》

附件2-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集制度》

附件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制度》

附件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鉴别归档制度》

附件2-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附件2-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附件2-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附件2-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附件3-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工作流程》

附件3-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工作流程》

附件3-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工作流程》

附件3-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管理流程》

附件3-5《出具各类人事(公证)证明工作流程》

上海市人事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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