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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就业补贴#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4-05-15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4-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现就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者农村富余劳动力,且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本次调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本次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2〕3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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