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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医发〔2013〕24号 上海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特殊病种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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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沪人社医发〔2013〕2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3-04-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3-04-2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保证恶性肿瘤患者的合理诊疗,经研究并听取专家意见,现就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部分项目医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长门诊大病医疗期限

   对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五年。上述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包括必要的相关辅助检验和检查等项目。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确诊为恶性肿瘤或复发的患者,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自确诊或复发之日起算。

   (二)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其他医疗项目范围以及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和定点医疗登记制度仍按照沪医保(2001)48号、沪医保〔2003〕11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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