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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医监〔2014〕398号 上海人社局 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扩展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定点医疗#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沪人社医监〔2014〕398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4-06-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4-06-2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药品连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制度,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近期《上海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三年发展规划》(2014-2016)已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发展规划及工作要求,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暂行管理办法》(沪医保〔2002〕11号)文件规定,现就定点药店扩展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展工作原则

   继续坚持“合理布局、支持连锁、保证质量、择优定点”的原则,结合本市定点药店三年发展规划,提高参保人员购药可及性,使本市参保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医保定点药店配售药服务。

   二、扩展工作程序

   (一)多部门联合协调,完成审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医疗保险协会、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医行业协会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定点药店扩展工作。

   (二)优化审批流程。按照本市定点药店三年发展规划做好医保定点药店的扩展工作,进一步优化、规范定点审批流程,公开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为申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申报条件

   申报的零售药店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连锁经营企业所属药店,或大型开架式药店(具体参照市食药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商务部《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有关标准。

   申报的零售药店必须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年以上,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政策,并能合理降价,让利老百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

   四、申报资料

   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基本信息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三)药店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药师的资质及注册证明复印件。

   (四)标明本店所处位置的地理分布图以及药店营业场所平面图,并标明拟开设医保专门服务区域的位置。

   五、申报方式

   由上海市医保事业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各零售药店的申报,收到申报后医保事业管理中心给予收到回执。药品连锁公司所属零售药店以公司为单位申报;大型开架式药店以单体申报。所有申报零售药店可以统一登录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在线申报。今后医保定点药店申报不再专门发文,各有关单位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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