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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医监〔2014〕17号 上海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参保慢性病人限量配药突出问题监管力度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医保监督#

阅读量:6

  • 发文字号: 沪人社医监〔2014〕1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4-02-0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4-02-07
  • 业务类型: 监督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缓解群众看病就医反映的突出问题,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联合下发《关于保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必需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开具2—4周用量”。文件下发以来,市卫生医保联合投诉电话反映仍有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限制慢性病人单次配药药量或药费,或是要求病人增加挂号次数来配慢性病用药等违规行为,这些做法增加了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严重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用药管理,确保参保病人尤其是慢性病人的合理用药需求,市卫生计生、医保部门将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限量配药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年内初次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医保部门提出书面告诫。

   2.对年内多次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医保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及违规医师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3.对违规性质严重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医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现场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4.对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部门将之与医院医保预算管理适当挂钩;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将之与公立医院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适当挂钩。

   市卫生计生、医保部门将定期向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书面通报联合投诉确认的违规情况。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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