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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7〕83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启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操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7〕83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7-05-0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7-05-0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有关区县卫生局、医保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34号)和市医保局《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6〕160号)、《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医保〔2007〕36号,以下简称《预付操作规范》)的规定,经前期准备工作,现决定于5月上旬起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闸北、闵行、宝山、浦东、松江等十个区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预付操作规范》启动预付操作,2007年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额度按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核算。希望各试点区县和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切实加强管理,减少浪费,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五月九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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