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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6〕155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适用对象的补充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6〕155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6-10-20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6-10-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医保办: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沪府办发〔2006〕27号)已于9月1日平稳启动。为进一步做好实施工作,根据10月17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少儿学生医疗保障适用对象补充通知如下:
 1.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8至20周岁的辍学人员,以及仍在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18至20周岁的辍学人员纳入少儿学生医疗保障范围。
 2. 本市根据国家对口支援的要求,在部分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部分中学插班学习的西藏高中生参照享受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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