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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6〕127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实施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6〕12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6-09-0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6-09-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办,各区县少儿学生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9月1日起本市实施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受到广大市民的普遍欢迎。同时一些市民来电咨询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的保障内容,以及哪些医疗费可以报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少儿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的医疗保障待遇为:保障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可以报销50%;保障对象发生的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及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的门诊医疗费,符合规定的可以报销50%。为此,请在工作以及宣传中应避免“少儿学生医保大病重病报销50%”的提法,而应按文件规定完整表述。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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