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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6〕111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无痛人流项目中麻醉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6〕11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6-08-2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6-08-2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保管理,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沪医保〔2001〕156号) 和《关于印发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口委〔2005〕82号)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无痛人流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规定的人流项目收费标准(每次200元,另加20%材料费),进行医保结算。无痛人流服务项目所涉及的麻醉操作、麻醉监护、麻醉药品及麻醉材料等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将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负担情况事先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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