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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6〕108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对约定医疗机构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费用情况的通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6〕108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6-08-1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6-08-1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约定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
沪医保〔2004〕128号)、《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6〕62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组织专家对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开展了评估工作。现对约定服务项目费用低于同级同类,且项目管理较好的约定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对约定服务项目费用明显高于同级同类的约定医疗机构,除了降低相应约定服务等级外(见另行发文),同时予以通报(见附件)。
   各约定医疗机构要加强约定服务项目的费用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规范开展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切实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受到通报的约定医疗机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确实减少费用浪费,尽快降低费用水平,市医保管理机构将根据整改情况,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附件:约定医疗机构表扬与通报名单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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