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沪医保〔2006〕100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本市2006年第一季度医保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6〕100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6-07-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6-07-2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根据《关于发布2006年第一季度医保预算管理执行情况的通知》(沪医保〔2006〕52号)文件精神,我局于5月19日至6月19日对55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医保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部分医院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医院的违规行为导致其医疗费用明显上升,同时也加重了参保职工的负担。现将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一、不合理收费
 部分医院不按收费标准收费,如甲胎蛋白定性检查应收10元/次,却按定量检查收40元/次;将国产检查设备参照进口检查设备收费;同一部位做两个手术按规定应收一个半手术费,却实收两个手术费;2项病理切片(6块标本)应收2项费用却按6项收费;有的医院大手术擅自上浮10%收费;有的医院手术材料费随同手术费一起上浮20%等。
 部分医院的颈椎固定托、碳14呼气试验等项目没有收费标准,却擅自定价收费。
 有的医院将医保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结算,如将整形项目的乳房充填手术及手术材料费纳入医保结算;将PCR检查(HBV-DNA)纳入医保结算等;还有的医院将属于乙类支付标准支付的药品按甲类支付结算等。
 二、不合理检查
 部分医院对参保住院病人进行无指征重复检查,如一病人住院4个半月,期间无降血脂治疗,却反复检查血脂全套9次等。
 三、不合理用药|
 部分医院存在明显违规的超量配药,如某医院在3个月内为一病人配出可连续服用16个月的复方丹参滴丸、另一医院在3个月内为一病人配出的美百乐镇片按医嘱可连续服用6个月等。
有些医院将限住院和急诊抢救使用的药品在门诊使用。
 四、不合理治疗
 有的医院对参保病人进行不合理的治疗,如某医院在2天内为同一病人开氦氖激光治疗共30次等。
 五、不合理住院
 部分医院对参保人员进行分解住院,将应1次结算的高费用住院分解成2次住院结算(期间让病人自费住院数日);将应作1次住院结算的院内转科分解为2次住院结算等;有的医院对病人的住院指征掌握不严,如某医院一参保病人住院11天,期间请假外出8.5天等。
 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追回54家医院医保支付费用630.22万元;
 2. 对15家医院分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行政罚款。
 希望全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引以为戒,规范医疗行为,认真执行医保有关规定,严格医保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