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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5〕75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5〕75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5-05-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5-05-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费用控制,遏制当前医保费用过快增长趋势,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经研究决定,本市将采用综合措施,强化医保预算过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按月会审制度

1.区县按月会审制度。各区县在每月费用初审时,应召开辖区内医院分管院长会审会议,由各医院汇报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区县医保办根据会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2.市按月会审制度。每月20日左右,由市医保局召开区县医保办主任会审会议,由各区县汇报初审情况并讨论确定费用暂缓支付医院名单。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试行费用暂缓支付

市医保局按月根据各医院费用增长速度和超预算指标比例情况,结合区县医保办初审意见和市会审会议意见,对费用增长速度高、超预算比例高的医院,实行按月预付费用全额暂缓支付。

三、加强审核监管力度

1.加强医院自查自纠。医院应在收到《暂缓支付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所属区县医保办。

2.加强区县检查。各区县医保办应在市医保局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的30日内对费用缓付医院进行专项检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报区县监督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

3.加强市级复查。对医院自查自纠或者区县专项检查后仍有疑问的医院,市医保局组织专项复查。

特此通知

附件:区县监督检查结果统计表(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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