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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4〕33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本市2004年医保年度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中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4〕33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4-03-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4-03-2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市政府对《关于2004医保年度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与“三项标准”调整工作的请示》的批复精神,经研究,2004年医保年度,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参保人员中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自负段标准不作调整;参保人员中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按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的计入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按照2003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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