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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2〕170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本市离休干部在养老内部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医保结算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2〕170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2-12-0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2-12-0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办、有关养老机构:

 为了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经研究决定,本市21所养老机构中的定点内部医疗机构,可作为住养离休干部自行选择的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点;住养离休干部在上述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医保结算范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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