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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函〔2000〕8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27

  • 发文字号: 劳社部函〔2000〕84号
  •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00-07-11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00-07-1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一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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