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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13〕51号 民政部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残疾人补助#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民发〔2013〕51号
  • 发文单位: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日期: 2013-04-17
  • 类别: 残保金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3-04-1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
残疾军人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三、惠及所有残疾人政策待遇,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应予享受。具体办法由地方民政部门和残联制定。
四、各地民政、残联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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