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津人社〔2011〕20号 天津人社局 关于发布2011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企业工资指导线#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津人社〔2011〕20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1-03-22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1-03-22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企业职工增加收入,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颁布2011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33号)要求,发布2011年我市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预测,2011年本市居民服务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3%,住宿餐饮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8%,下线、上线分别为7%和22%。

二、本市辖区内的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安排劳动报酬增长。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行业工资指导线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行业工资指导线安排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坐落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要根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中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的企业,要积极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挖掘增资潜力,依法建立劳动报酬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一线职工工资正常增长。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