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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2010〕25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就医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定点医疗#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津人社〔2010〕25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0-05-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0-05-1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及时就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4号)和《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5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就医制度。市民政、人力社保部门在各区县共同指定2至4所一级、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定点就医医院,承担住院医疗工作。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应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并实行一级医疗机构首诊制。因疾病治疗需要转诊的,原则上应转诊至指定范围内的二级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确需转至指定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经二级定点医院办理相应转诊手续。

因患急症,确需到指定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可直接到本市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履行规定就医程序,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其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医疗救助和优抚补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三、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医院应当认真登记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就医信息,准确把握转诊转院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就医、转诊转院和其它服务工作。

四、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定点就医医院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规定情况和对医疗救助、优抚对象提供就医服务情况,及时调整定点就医医院的范围。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医院签订专门服务协议,明确医疗服务的对象、内容、质量以及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等内容。为了减轻定点就医医院和医疗救助、优抚对象住院押金等医疗费用的负担,2010年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拨给指定范围的一级定点就医医院周转金一万元。

六、本通知自2010年5月15日起执行。此前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分别由医疗救助和优抚补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附件: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医院名单(第一批)



市人力社保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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