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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09〕46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启动“网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09〕46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9-11-07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0-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业务,根据全市劳动保障管理系统建设规划安排,拟启动“网上提交工伤认定信息”业务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系统具备工伤认定信息(即:工伤认定申请表)网上提交和认定信息查询功能。适用于全市参加工伤保险、领取劳动保障电子认证证书的用人单位。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在此系统受理范围。

二、经办流程

(一)工伤认定信息提交及查询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陆“天津市劳动保障网”后进入劳动保障单位申报平台---使用电子认证证书登录---点击劳动业务图标---工伤认定申报管理---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新增---保存---提交。未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审核的,点击“重新申报”,按照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进行申报。对申报信息及工伤认定流程,用人单位可登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对已通过审核的,应及时携带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到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受理手续。

(二)审核、受理及认定行政部门登陆工作系统后,进入“工伤认定审批管理”中“工伤认定信息审核”界面查看工伤认定申报信息,并进行审核。未能通过审核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报信息退回用人单位。通过审核的申报信息将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申请”界面。在用人单位提供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行政部门结合网上申报信息一并进行审查,并及时办理受理(不予受理)、补正及认定手续。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以网上提交材料时间为准,工伤认定受理时间以行政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对符合工伤认定简易办法的工伤认定案例,应即时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三、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电子认证证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57号)要求及时办理电子认证证书。

(二)用人单位应及时填报工伤认定申报信息,并按照工伤认定申报时限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工作。

(三)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报信息及时进行审核,当日申报信息一般应于当日审核完毕。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及时督促用人单位做好电子认证证书办理及工伤认定信息网上申报和业务培训工作。本系统自2009年11月1日开始试运行,2010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对各区县网上申报信息业务开展情况,将结合二期二步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一并统计。

(五)区县工伤保险科业务人员,可在二期内网中下载《天津市劳动保障电子认证证书管理试行办法》、《天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用户手册_劳动经办工伤认定分册》,下载地址为http://10.6.1.23。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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