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津劳办〔2004〕41号 天津人社局 关于邮电行业驻津单位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支付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津劳办〔2004〕41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3-02-1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3-02-1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邮电行业驻津单位: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2]425号)规定,经审核确认,邮电行业驻津单位离退休人员部分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由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支付改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邮电行业驻津单位中1998年12月底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且已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

二、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项目分别为:

1、按照原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2]143号文件计发的离退休费;

2、按照原市劳动局津劳险[1996]120号文件计发的生活补贴;

3、按照原市劳动局1993年9月会议部署计发的洗理费;

4、按照原市劳动局1993年9月会议部署计发的书报费;

5、按照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津党组发[1994]4号文件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6、按照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津党组通[2000]2号等文件计发的护理费;

7、按照市委组织部等三部门津党组发[1993]12号文件计发的交通费。

三、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纳入天津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于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以保持高退休人员原待遇不变。

四、邮电行业各驻津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部分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作。工作中不得擅自扩大享受范围、提高计发标准和新增待遇项目。同时,要积极向离退休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支付的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邮电行业驻津单位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邮电行业驻津单位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支付问题的通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