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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监司便函〔2015〕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人社监司便函〔2015〕4号
  •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发文日期: 2015-02-02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5-02-0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35号)发布以来,企业年金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委托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开展委托业务的行为不断规范,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但近来发现,仍有个别企业通过高价售卖招标文件等方式,收取高额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变相要求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承担企业招标费用。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选择管理机构时,严禁以售卖招标文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方式,要求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承担相关费用。

二、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共同抵制各种不规范行为,不得参与存在上述问题的招标或其他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活动,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对于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改正的,对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不予备案。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将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对不规范行为及时查处并在网上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2015年1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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