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津人社局发〔2018〕47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办理积分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8〕47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2018-08-0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8-08-0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交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确认登记信息。无法确认登记信息,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复核表》,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根据不同职业(工种)要求,采取技能操作考核或现场答辩的方式。

二、积分落户申请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可申请积分落户。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前缴费满十二个月为满一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前缴费满十二个月为满一年,且期间无间断缴费、补缴费、个人窗口缴费等情形。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