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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17〕188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7〕188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7-07-28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7-2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积分管理,维护积分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在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劳动合同等材料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公示。

  二、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紧缺职业(工种)加分的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应与职业(工种)对应行业相符,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依据。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过程中,提供的营业执照核准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  12 月 31 日 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四、用人单位预约成功后,应在预约日交件办理。每期可预约两次,不能在预约日办理交件的,应在前一日24时前取消本次预约,取消预约后可以在当期受理日期内进行二次预约,二次预约为当期最终预约。

  受理期内每日预约人数据实设定上限,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预约申请时间,以提高办事效率。

  五、用人单位在申请居住证积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经核实,交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通知自  2017 年 7 月 24 日起 实施,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改委

      2017 年 7 月 21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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