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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7〕81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81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7-07-1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7-1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新明确退休证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关于“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退休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休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印制,加盖本厅(局)印章”的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均使用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并加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的退休证。

  二、各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53号文的规定使用退休证。凡自行使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并加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退休证的,请自行纠正。

     

     

     

      2017 年 7 月 10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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