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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退发〔1989〕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人退发〔1989〕1号
  •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部
  • 发文日期: 1989-07-2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1989-07-2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少数部门自行发文规定本行业、本系统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范围和标准,造成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引起了部门、行业、单位之间的相互攀比,也给地方的工作带来了困难。为了克服这种混乱现象,现就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有关文件已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享受特殊待遇的范围和标准,各地要从严掌握。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一些部门自行下发的有关本行业、本系统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的,应停止执行。  

三、今后,各行业、各系统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范围和标准问题,不得随意开口子。情况特殊,确需解决的,应由我部综合平衡同意后下达。否则,各地人事部门则可不予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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