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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办发〔2018〕30号 内蒙古人社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补充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内人社办发〔2018〕30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8-03-19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03-19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0号)要求,为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动态化管理,现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内人社发〔2014〕97号)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即“双公示”)

   1、行政许可信息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许可部门负责)

2、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上述“双公示”信息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推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报送格式详见附表1、2、3)。

   二、修改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认定、异议和修复报告格式(详见附表4、5、6)。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双公示”和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联系人:于剑

联系电话兼传真:(0471)6544443

电子邮箱:79675946@qq.com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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