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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7〕1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开展2017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E类其他政策##继续教育#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1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7-01-03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1-0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提高公需课程培训质量,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8号)和《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2017年我市将继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时间
   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自1月1日开始,12月28日结束。各区、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2017年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并完成学时登记任务。
   二、参加人员
   全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习内容和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全市统一的“必修课”为《国家和天津市“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须自行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tjjxjy.chinahrt.com)进行免费学习和考试;“选修课”学习由各区、各系统、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从《2017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指导目录》(附件1)中选取内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学习,也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自主选择课程,开展远程学习。
   四、学时要求
   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总学时要求为32学时,其中,“必修课”6学时,“选修课”26学时。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全年继续教育学时中缺少公需课程学时或未足额完成规定的公需课程学时的,将视为不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学时登记
   1.“必修课”学时登记。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免费完成“必修课”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直接从网上打印培训证书,交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粘贴到《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学时直接计入本人2017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2.“选修课”学时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区、本系统、本单位组织的公需课程“选修课”线下培训,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将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交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其依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将学习情况登记到《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选修课”学习的,参照“必修课”学时登记程序进行登记。
 (二)“选修课”线下培训备案
各单位组织的公需课程“选修课”线下培训,须提前制定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汇总。请各区、各系统、各部门人力资源(教育)部门在汇总所属单位公需课程“选修课”线下培训计划的基础上,填写《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选修课线下培训备案表》(附件2),于计划实施前1个月报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备案。市人力社保局将按照备案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备案或不按备案内容组织培训的,将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补学事项
未完成2014至2016年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自2017年1月1日起,可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补学窗口进行补学。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直接从网上打印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费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培训相关费用,可从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附件:1.2017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指导目录
         2.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选修课线下培训备案表



                                                                     

2017年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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